2023年6月14日,欧洲化学品管理局(ECHA)正式公布第29批SVHC(高度关注物质),将两项物质纳入SVHC清单。至此,REACH SVHC清单正式更新至235项。
物质名称 | CAS编号 | 加入原因 | 常见用途 |
Diphenyl(2,4,6-trimethylbenzoyl) phosphine oxide 二苯基(2,4,6-三甲基苯甲酰基)氧化膦 | 75980-60-8 | 生殖毒性(第57(c)条) | 用于油墨和调色剂、涂料产品、光化学品、聚合物、粘合剂和密封剂及填料、石膏造型黏土等。 |
Bis(4-chlorophenyl) sulphone 4,4'-二氯二苯砜 | 80-07-9 | 强持久性强生物累积性(vPvB)(第57(e)条) | 化学品、塑料制品和橡胶制品的制造。 |
SVHC,即高度关注物质,来源于欧盟REACH法规。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款,SVHC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。非常高的关注度物质的物质,危害严重的后果。满足条件的物质,可被放置在一个列表。
a)按照欧盟指令67/548/EEC被分类为1类及2类的致癌物质、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。该指令将于近期被欧盟1272/2008/EC(《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、标签及包装》,即CLP法规)取代,在新法规中分类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质。
b)按照REACH法规附件XⅢ确定的持久、生物累积、有毒物质(PBT)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(vPvB)。
c)其它有实际案例证明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(如内分泌干扰素)。
根据REACH法规,生产SVHC的企业及制造含SVHC的产品的企业有不同的责任义务:
当SVHC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;
当SVHC是配置品中的一种组成物质且含量大于0.1%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;
当生产或进口的物品中含有某一 SVHC的质量分数大于0.1%且该物质的年生产或进口量大于1吨时,该物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进行通报。